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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1/11/22 |
類別 |
新聞 |
標題 |
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綜所得稅 |
內容 |
2011/11/1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以後年度依法需合併申報,否則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君與其配偶於民國100年5月21日結婚,於101年申報100年綜合所得稅時,可先自行試算稅負,經比較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後年度則需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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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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