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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1/3/21 |
類別 |
新聞 |
標題 |
房屋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
內容 |
201/3/21
臺南市張先生詢問:自己的房屋無償供妹妹設立商號營業使用,是否要設算租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張先生所有房屋雖係無償供妹妹使用,惟因妹妹係其旁系血親且又供營業使用,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分局歐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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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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