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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0/11/8 |
類別 |
新聞 |
標題 |
醫藥費之申報扣除相關規定 |
內容 |
2010/11/5
【中縣訊】豐原市林小姐問:假牙製作之醫療支出得否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為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所明定。
該分局再度提醒民眾,假牙製作之醫療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且屬醫療性質,則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第二課 簡家鳳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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