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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日期
2010/5/17
類別
新聞
標題
稅務問答/個人直接捐款大陸 不得列扣
內容
2010/05/17【經濟日報╱台北訊】
竹北市沈先生問: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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