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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0/5/17 |
類別 |
新聞 |
標題 |
稅務問答/扣繳稅額申請退稅 須先申報 |
內容 |
2010/05/17【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南市古小姐問: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否免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5月31日止受理申報,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如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可申請退稅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曾有納稅義務人自行試算,採列舉扣除額試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負數,無應納稅款,未辦理結算申報,日後卻收到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之稅單。其癥結在於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故免申報之試算僅得以標準扣除額試算。
自行按列舉扣除試算,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應檢具證明文件或收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等稽徵機關核定後,僅能按標準扣除額,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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